主 题: 解读《环境保护税法》

 

时 间: 2017年12月20日上午09:00—10:00

 

地 点: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

 

嘉 宾: 厦门地税局副局长 柯建忠

 

内容摘要:

 

厦门市地税局副局长柯建忠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谈一谈环境保护税的有关话题,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友情提示: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请留意该访谈时间,如访谈之日后有关税收政策有变化调整的,应以后续的政策为准。

  主持人[2017-12-20 09:02:0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开征环保税?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环保税?征税对象是什么?新的环保税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厦门为开征环保税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呢?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地税局副局长柯建忠先生做客政府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谈一谈环境保护税的有关话题,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柯副局长[2017-12-20 09:03:0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7-12-20 09:04:00]:

  我们知道,再过一周多的时间,环境保护税法就要在全国正式实施了。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新税种的由来,谢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08:00]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开征排污费。

  柯副局长[2017-12-20 09:11:00]

  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

  2003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321.68亿元,2016年征收额为205.68亿元。(我市每年征收排污费约三千万左右)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主持人[2017-12-20 09:12:00]

  时下有个热门的词汇叫“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是否就属于这个税制的范畴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15:00]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干预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主持人[2017-12-20 09:16:00]

   刚才您提到了,环境保护税由现行排污费改税而来,那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20:00]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的政治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对其他污染物征税的可行性,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将相关污染物如挥发行有机物排放等,列为征税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加强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设。

  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当然,虽然说环境保护税是由现行排污费改税而来,但和排污费之间还是存在许多不同。

  一是征收法律依据不同。排污费征收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保税征收依据是《环境保护税法》。

  二是征收对象不同。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排除了建筑噪声等其他应征收排污费的噪声。

  另外,排污费是按重金属水污染物前五项加上其他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而环保税是按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前五项加上其他应税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

  三是征收部门不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是征收方式不同。排污费是核定征收,环保税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不同于排污费的核定)

  五是税(费)额标准不同。排污费对大气污染物有1.2元/当量和0.6元/当量。水污染物有1.5元/当量和0.7元/当量。噪声每1个超标分贝对应1个税额标准。而环保税对大气污染物只有1.2元/当量,对水污染物分1.5元/当量和1.4元/当量,噪声每3个超标分贝对应1个税额标准。

  六是减免政策不同。排污费免费规定:

  第一,对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疫情、火灾、他人破坏等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第二,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环保税免税规定:针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流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等暂免征收。

  排污费减费规定: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分三档减免。环保税减税规定:低于标准分两档减。

  七是排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纳税人没有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排污人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主持人[2017-12-20 09:31:00]

   环境保护税法一出,很多人就会关心,自己是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柯副局长[2017-12-20 09:33:00]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

  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2017-12-20 09:34:00]

   原来如此。对于这些环保税的纳税人来说,什么样的污染物是需要征税的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37:00]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主持人[2017-12-20 09:38:00]

   所以环保税主要就是对这四类污染物来征税。那么在征税过程中,我们要怎么来计算这个污染物的数量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42:00]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是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三是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生产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主持人[2017-12-20 09:43:00]

  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具体是如何操作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45:00]

  为保证真实、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效监测数据可作为缴税申报依据。

  三是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主持人[2017-12-20 09:46:00]

   这么看来,要真正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还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加强协作机制。
  柯副局长[2017-12-20 09:49:00]

  这是十分有必要的。之前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

  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

  主持人[2017-12-20 09:50:00]

  问一个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千方百计减轻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的负担。那么,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收上来的税收将主要用在什么地方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09:57:00]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

  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几种不征、免征和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比如,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又如,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流动污染物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也都暂免征税。

  至于环保税的用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虽然环保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作为100%的地方收入,相信地方财政不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主持人[2017-12-20 09:58:00]

   随着环保税开征的日益临近,咱们厦门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得如何了呢?
  柯副局长[2017-12-20 10:05:00]

  国家层面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了各级部门的绩效考评当中。厦门地税局作为全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部门,责无旁贷,高度重视,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我局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及开征后的各项工作,研究和协调实施准备以及开征后的重大事项。

  二是开展部门协作。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税务部门没有征管基础和这方面的经验,需要部门相互协作征收的税种。污染物监测是环保部门职责,税务部门难以独立完成征税任务,需要环保部门的全力配合,形成税收共治合力。

  为保证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我局与市环保局签订了环境保护税合作备忘录,在政策制定、资料移交、征管软件、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目前与市环保局进行了2600多户缴费人排污费数据交接,并协商确定了专线布置及数据传输事宜。此外,我市还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三是提前摸清税源。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调研,摸清税源底数,进行环保税纳税人识别,建立纳税人清册。

  四是做好征管准备。下发《365bet娱乐官网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组,构建环保税问题收集处理机制,同时开发了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系统,方便纳税人网上进行纳税申报。

  五是广泛宣传辅导。通过集中授课、入户辅导、网站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策划环境保护税宣传方案,制定环保税舆情应急处理制度。此外,在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出台之后,我局还将进一步开展配套培训和纳税辅导,特别是做好纳税申报辅导,确保纳税人首月顺利申报纳税。

  主持人[2017-12-20 10:06:00]

   非常感谢柯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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