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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 境内外所得申报问题

  • 留言人:12

  • 留言时间:2018-01-21 21:58:37

主题内容: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以上“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适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还是4800?受雇于境内总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境外分公司工作,每个月境内总公司发放工资5000,境外分公司发放补贴2000(境外按照当地规定已扣缴税款),问:境内外公司分别发放的工资和补贴该如何申报?分别适用扣除标准是3500还是4800?年终后30日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境内外发放的都要合并计税吗?

回复主题:
  • 境内外所得申报问题

  •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 回复时间:2018-01-23 10:29:08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 二十七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5号)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综上,上述境内境外所得不需要合并计算纳税。

咨询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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