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检举奖励(XMDSJ104) |
业务概述 |
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给予奖励。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涉税检举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单位、个人 |
办理机构 |
市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2-12366-2-4-3,地址:厦门市厦禾路862号十楼地税举报中心;同安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2-7891958,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海沧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2-6580872,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3楼 ;集美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2-6069786,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厝乐安北里1号之1;翔安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2-7889377,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北路6939号208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
应提交表格 |
无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实名检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实名检举人书面申请 |
办理依据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
办理流程 |
一、提出申请:检举人携带申办材料到受理检举的各级举报中心进行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二、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和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三、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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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检举的各级举报中心接到实名检举人书面申请10日内,核实涉案税费或者罚款已实际入库,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奖励申请批准后,受理检举的各级举报中心应在5日内制作并送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备齐规定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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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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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