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XMDSJ075) |
业务概述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证明管理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5种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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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并取得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 |
应提交表格 |
无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 |
办理依据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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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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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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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