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纳税信用补评(XMDSJ101) |
业务概述 |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管理服务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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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
应提交表格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
申办材料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3份,纸质版,需签章 |
办理依据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6号) |
办理流程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 |
流程图 |
无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方启动补评、确认及复核工作)。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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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暂无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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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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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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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