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自然人信息变更(XMDSJ017) |
业务概述 |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五条和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个人和扣缴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前,应先办理自然人信息采集。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纳税个人 |
办理机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然人 |
应提交表格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三十六条;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无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
网上办理 |
|
网上查询 |
|
网上咨询 |
|
网上投诉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