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收优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XMDSJ094) |
业务概述 |
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指符合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含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地方教育附加 |
服务对象 |
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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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纳税人符合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税政策规定,需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税优惠。 |
应提交表格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含失业、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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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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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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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