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XMDSJ096) |
业务概述 |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企业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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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
应提交表格 |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A-D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本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D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权属证明资料; 5.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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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需年审或年检。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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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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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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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