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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XMDSJ043)
索引号:XM00802-0104-2016-00005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6-01-15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6 10:01:09    【字体: 】【打印】【关闭
  
 

   

说 明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XMDSJ043)

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申报纳税 

税种分类

企业所得税 

服务对象

非居民企业

办理机构

365bet娱乐官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应提交表格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政府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流程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流程图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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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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