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XMDSJ040) |
业务概述 |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申报纳税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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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 |
应提交表格 |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表格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境内企业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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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表格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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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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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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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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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