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XMDSJ042) |
业务概述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财产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事项。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申报纳税 |
税种分类 |
企业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 |
办理机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 |
应提交表格 |
无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5)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6)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7)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8)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9)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
网上投诉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