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税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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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本部门责任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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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征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起草具体管理办法 |
政策法规 |
征收管理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分局、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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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拟订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起草全市地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制度 |
发展规划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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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
指导协调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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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收征收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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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收滞纳金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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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予加收滞纳金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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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收核定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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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别纳税调整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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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收利息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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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加、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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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抵)税 |
行政征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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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
1.《行政许可法》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征收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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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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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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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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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
1.《行政强制法》 |
纳税担保确认 |
行政确认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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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行政强制法》 |
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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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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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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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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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纳税评估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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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征收管理处、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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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
1.《行政强制法》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征收管理处、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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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税收保全措施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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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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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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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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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四、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合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 |
指导协调 |
纳税服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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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管户的税收(费、金)的征管、检查等工作。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务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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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务登记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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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报征收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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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代征费金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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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发票管理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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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证明管理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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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税收优惠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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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事项 |
公共服务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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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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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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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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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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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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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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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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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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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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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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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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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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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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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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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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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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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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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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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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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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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虚开及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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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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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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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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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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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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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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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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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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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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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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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付款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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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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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七、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市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市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
发展规划 |
计划财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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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八、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和建设,承担地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
1.《税收征收管理法》 |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
其他 |
信息技术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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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
1.《行政复议法》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其他 |
政策法规处、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征管法规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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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负责局机关信访等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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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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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多部门监管事项责任划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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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依据 |
本部门具体责任事项 |
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1.《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118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 |
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 |
省、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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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社会保险法》2.《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33号) |
市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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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残保金征收 |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126号) |
市地税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市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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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会经费 |
1.《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
市地税局负责工会经费代征 |
市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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