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65bet娱乐官网市级、区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行政处罚)
索引号:XM00802-3100-2015-00006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5-11-30   最后更新时间:2016-11-01 12:09:48    【字体: 】【打印】【关闭
  
 

365bet娱乐官网市级、区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表三:行政处罚(共3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5个子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7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含9个子项)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4.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20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1

虚开及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3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2个子项)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2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税务机关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税务机关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9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税务机关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税务机关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付款凭证的处罚

 

税务机关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的处罚

 

税务机关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