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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警示(二十一):收据当发票 少报700万元收入 十家培训机构罚缴73万
厦门日报2015年9月17日B05版
索引号:XM00802-3001-2015-00009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5-10-27   最后更新时间:2015-10-27 13:18:49    【字体: 】【打印】【关闭
  

  平均每个课时收费少则四五十元,多则两三百元;聘请的教职员工少则几人,动辄十几人;经营场地小到几百平方米,大到上千平方米……这些打招生广告时显得“高大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报每月的经营收入时,却总显得“捉襟见肘”,有的甚至常年“零申报”,处于“长亏不倒”的状态。这是为什么呢?
  针对这种“怪现象”,同安区地税稽查局近日对辖区内的教育培训行业,包括文化课补习、英语、艺术、体育等各类培训机构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结果查出了不少“猫腻”。
  用收据做缴费凭证逃避申报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家长对孩子的普遍期许,据调查机构统计,国内每年每个家庭花在孩子课外培训上的费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可是,我市教育培训机构按时照章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有的机构甚至是常年“零申报”。
  据了解,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同安地税稽查人员对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这些培训机构每家均有几名至十几名老师,培训场地少则几百平方米,多则几千平方米。但它们长期申报的经营收入,每月都低于其支付的老师工资及场地租金,呈现出“长亏不倒”的状态。“这显然与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的逻辑不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可能。”地税稽查人员说。
  通过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发现了这些培训机构“低申报”的背后“秘密”:原来,这些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大多是用自制的《学员报名表》、《学员就读协议》、《学员档案》,甚至使用从文具店等购买的《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来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学费,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全额入账,更不用说足额申报纳税了。
  10家培训机构少报700万元收入
  在检查中,大部分送孩子到培训机构上课的家长向地税稽查人员表示,没有找培训机构要过发票,甚至不知道参加培训可以开具发票。有部分纳税意识较强的家长表示,曾经索取过发票,但却被培训机构以“教育培训行业没有发票”、“发票用完了”或“享受课程优惠价就不能开具发票”等理由搪塞,往往就不了了之。稽查人员检查了多家培训机构发现,除个别正规连锁培训机构外,收费时不开发票的情形在教育培训行业中非常普遍。
  “正规的培训机构都应该向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发票单,不存在培训机构没有资格开具发票单一说。”地税稽查人员指出,这种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属违法、偷税漏税行为。培训机构应主动出具发票,家长若发现不开发票的行为,可拨打12366举报投诉,地税部门一经核实将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
  据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稽查人员共取得10家被查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共计5000余份。经统计,这些培训机构通过这些收款凭证,取得了近700万元的收入却未申报纳税,该行为被定性为偷税。此次检查最终补缴税款39万元,滞纳金4万元,罚款30万元,共计73万元。
  【提醒】
  开具自制收据偷税 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查机构采取开具自制收款收据收取学费,取得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便是偷税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消费者应索要发票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消费者无论是购物还是接受服务,都应积极索取发票。如果商家能准确及时开票,则可体现其经营诚信。对消费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监督商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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