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收优惠——契税优惠备案(XMDSJ089) |
业务概述 |
契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契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29903)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0)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7) (4)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4) (5)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6) (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99901) (7)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29999) (8)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24、1501172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26、15011727)。 (9)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3) (10)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01402) (11)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81502) (12)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52401、15052506、15052507、15052508、15052509、15052510、15052511、15052512、15052513) (13)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2) (14)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19、15011720、15011721、15011722、15129905) (15)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29902) (1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29999) (17)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04) (18)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05、15011715) (19)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092301)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契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15129999) (2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 (22)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 (2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 (2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 (25)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 (26)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 (27)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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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契税 |
服务对象 |
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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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纳税人符合契税减免税政策规定,需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 |
应提交表格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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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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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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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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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