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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4-06-03   最后更新时间:2014-06-03 15:34:13    【字体: 】【打印】【关闭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0.8%的,应依法缴纳残保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0.8%)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残保金实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3)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抵扣及减免申请: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抵免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材料向所属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五、申请减免:
  用人单位特别困难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30日前持经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残保金的减免条件(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额较大的。(4)市、区两级政府批准设立或经市残联认定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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