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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立法助力绿色发展
文章来源:紫光阁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8-01-19   最后更新时间:2018-01-19 10:10:41    【字体: 】【打印】【关闭
  

   资源税改革立法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头戏”,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并在河北试点水资源费改税工作。资源税改革坚持了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构建了规范公平、调控合力、征管高效的资源税税制,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

  聚焦问题 精准发力

  科学设计税制要素。着力破解从量计征模式存在的税收缺乏弹性、逆向调节等问题:一是将绝大部分资源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优劣的矿价挂钩;二是将大部分资源品目的征税对象由原矿调整为精矿;三是大幅度简化税目税率表,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确定税目税率。破解基层征管难题。一是科学设计原矿、精矿价格换算方法,解决了原矿与精矿税负不公的难题;二是明确了视同销售产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解决了应税产品价格难以确定的难题;三是适时统一各品目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升级征管信息系统,解决了分步改革带来的纳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难题。增强税收共治合力。一是与国家能源局建立煤炭资源税减税联合认定工作机制;二是与国土资源部共同明确充填开采、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认定标准;三是与水利部共同指导河北省建成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地税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协同征管模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规范纳税申报,减少纳税人直接填报的数据项,增加数据间的自动审验功能,降低纳税风险;二是简化减免税备案资料,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深化国地税合作,推动国地税对矿业企业增值税发票信息共享,提高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控管水平。

  机制健全 作用彰显

  从价计征增强了资源税调节功能。改革建立健全了从价计征新机制,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增加时,税收相应增加,有效调节矿价上涨带来的资源收益,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市场低迷、矿价下跌时,税负自动降低,减轻企业负担,避免相关矿业过冷。从价计征有效平抑了煤价高企带来的超额利润。多管齐下促进了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一是鼓励充分开采利用资源。改革实施了多项定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避免矿区塌陷;提高油气综合开采利用效率;等等。二是保护国家战略资源。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的税率,促进了油气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适当提高战略优势资源的资源税率,有利于国家对战略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三是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实行1%的低税率,山西煤层气企业享受此优惠后总体资源税费负担下降了40%,煤层气开采量增长了18%。正税清费优化了资源产业发展环境。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取消其他不合理收费和基金,改变了长期以来资源领域收费名目繁多、以费挤税、企业负担偏重的不合理状况。差别税率强化了水资源税节水成效。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以来,征收水资源税18.38亿元,实施差别税率强化了水资源税节水成效:一是地下水税负提高至地表水的4倍。二是对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倒逼高耗水企业加强内部用水管理。三是高耗水特种行业取用水综合单位税额大幅提高,倒逼企业采取更新设备、改进用水方式等节水措施,减少了水资源消耗。优化收入分配增加了资源大省财力。改革后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地方倾斜,原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全部留归地方,中央不再分成,地方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助于加快建立完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截至今年10月,28个省资源税实现增收,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煤炭主产区资源税收入分别增长118%、92%和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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