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海沧区欠缴地方税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单位公告如下,并责成被公告欠税单位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