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思明区欠缴地方税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单位公告如下,并责成被公告欠税单位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公告(2017年第四季度)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