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2017年7-12月个体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思明区欠缴地方税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告如下,并责成被公告欠税个人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2017年7-12月个体户)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