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下列纳税人已被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17.12)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