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地税局个体户欠税公告(2017-07至2017-12)
索引号:XM02802--2018-0000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欠缴地方税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告如下,并责成被公告欠税个人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
附件:厦门市湖里区地税局个体户欠税公告(2017-07至2017-12)
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