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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12-29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9 17:26:36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份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府〔2017〕404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起继续执行原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减负标准
  (一)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最低工资。
  (二)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来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三)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2、此次的减负政策执行,企业无需做任何操作,地税部门会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3、失业保险减负政策仍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缴费部份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府〔2017〕404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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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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