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