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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失业保险减负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09-18   最后更新时间:2017-09-18 16:22:31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精神,为更好的落实我市的减负政策,地税部门将在2017年9月起,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负政策:
  1、按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2、按外来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个人不用缴纳。
  3、享受社保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参保个人,其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1%。
  二、减负时间:
  2017年09月至2018年12月
  三、减负对象:
  1、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
  2、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人自缴人员。
  四、减负实施办法:
  1、9月份已缴款入库的单位,地税部门将采用总额抵扣法。依据费率差额计算出本单位9月应返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用人单位从10月起,在申报应缴社保费时,会自动完成抵扣,直至可抵额余额为0。
  2、9月份已缴款入库并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参保个人,其多缴部分由社保部门直接返还参保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银行账户。
  3、9月份未及时缴款入库的单位及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在10月份按减负后的费率重新生成应缴失业保险费,各单位只需按重新生成的帐目进行费款缴纳。
  五、其他:
  1、本次失业保险抵扣采用总额抵扣办法,不再调整参保个人已入库缴费明细,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原基数计发。
  2、本次总抵扣金额及抵扣明细,用人单位可在10月份起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
  3、为确保各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各单位应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9月份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于9份已多缴入库的失业保险费,将按上述办法进行抵扣处理。

 

  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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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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