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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05-09   最后更新时间:2017-05-11 10:49:43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参保单位、个人:
  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于5月10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现就年度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简要告知如下:
  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提醒
  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度缴费申报是申报职工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无需等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再申报。避免集中申报导致网络堵塞而申报不成功。
  二、2017年政府减负政策
  2017年政府出台多项减负政策,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以及缴费标准上下限如有新的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新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度申报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不按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确认。
  四、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略有调整
  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17年度起无须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还需要进行退休人员年度申报,年度申报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年度基数申报的后果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六、 灵活就业、失业个人仍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其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需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附:关于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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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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