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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警示(三十):少开发票多逃税 一企业被罚70万
厦门日报2016年12月14日报道
索引号:XM00802-3001-2017-00003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01-17   最后更新时间:2017-01-17 17:52:37    【字体: 】【打印】【关闭
  

  明明生意火爆,却通过不向学员开具发票,进而在账上瞒报收入的方式,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近日,市地税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思明区某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培训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并依法对其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71.96万元的处理决定。
  【调查】刷卡明细曝光 培训机构承认瞒报收入
  随着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针对中小学生的英语培训日益火爆。但由于培训机构服务的对象大多是个人,且多数人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所以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少开发票,进而在账上不列收入的现象。
  市地税稽查人员近日在对思明区某培训中心进行检查时,就发现了上述问题。稽查人员发现,该培训中心不仅少开发票,少列收入,而且财务核算较为混乱,培训教师的工资也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该培训中心没有将收取的培训费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稽查局在立案后,对该培训中心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突击检查,在办公室电脑中发现了该公司的经营业绩明细表,表中详细记录了每个月学员报名及收费情况。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的收入,检查人员通过协查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了该培训中心的POS机刷卡明细。在确切的证据面前,企业才不得不承认在账上隐瞒收入的违法事实。
  【追查】案件移交警方 联合追缴71.96万元
  在查账过程中,稽查局还发现,该公司账上列支的培训教师工资明细偏低,与培训市场的实际不符。在约谈中,企业负责人承认,账上列支的工资支出确实只是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并提供了账外真实的工资表。
  由于该案已构成偷税性质,而且偷税金额和比例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市地税稽查局及时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局经侦部门。
  案件移交后,在执行环节多次与企业有关人员联系无果,且企业经营场所已关闭的情况下,市地税稽查局与公安局经侦部门配合,联合追缴税款,通过就案件有关细节和企业有关人员情况的信息互通,为公安局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信息支持。最终,公安机关利用信息优势,跟踪企业负责人的出行记录,在其入境时成功扣押,最终企业配合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1.96万元。
  【提醒】应将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地税稽查人员表示,首先,培训机构应将提供培训服务中所收取的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开具相应的发票,不能只就开票部分申报纳税、没有开具发票部分不列入收入。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养成在消费时自觉索要发票的习惯,也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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