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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警示(二十八):4S店耍花招偷税被罚
厦门日报2016年6月3日报道
索引号:XM00802-3001-2017-00001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01-17   最后更新时间:2017-01-17 17:52:37    【字体: 】【打印】【关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厦门“有车一族”的队伍也不断地壮大。那么,汽车市场销售的火爆情况,与这个行业的纳税情况是否相符呢?近日,同安区地税局稽查局抽取辖区五家汽车4S店,对其汽车销售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结果发现,汽车销售行业仍有个别企业通过少计收入、收入不入账、虚增成本等手段偷逃税款。
  地税稽查人员初步了解了这5家汽车4S店的销售场所、商品种类、销售流程、售后服务等情况后发现,4S店往往会根据裸车加装的配置不同,如是否装配行车记录仪、GPS导航、倒车影像、皮质座椅等等,将所销售的同一款汽车分为多种不同版本。而销售人员与客户谈妥具体版本的车身价后,会再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汽车进行内部装饰、加装设备等,其配件既有商家赠送,又有另外计价销售的情况。这个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部分汽车4S店就会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法偷税。
  手法1:加装设备等收入不入账
  大部分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但经过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在这个环节,很多企业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比如,个别4S店的部分车辆存在销售发票开具的金额小于销售合同的金额,且加装的装饰、设备的价款既未开具发票、也未入账的情况。这就造成整车的实际销售金额未全部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在账上是按所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而实际取得收入则是销售合同上签订的车身价和销售车内装饰、设备的价款。这种少计收入的行为,影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直接导致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手法2:“代办费”不计收入
  同时,稽查人员还发现,个别4S店在销售汽车时,会为客户提供代办车险、上牌等服务,并都收取了“代办费”。但对于代办费这项收入,大部分的汽车销售公司均作为账外经营,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也导致企业实际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手法3:虚构加装合同少缴税
  有些企业在收入上动手脚,另一些企业则在成本上动歪脑筋。通过检查,稽查人员还发现,某汽车销售企业取得某汽车股份公司在厦的独家代理经营权后,利润空间本身相对较大,但其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所售车辆明明没有加装所需配件,却仍虚构加装合同、配件出仓单等,以达到虚增车辆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以上这些少计车内装饰与设备销售收入、代办费不计收入、虚构加装合同的行为,均导致相关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而构成了偷税。根据检查结果,地税部门对偷税企业一一作出了补税、加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偷税金额加处了一倍罚款。
  【链接】怎样界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查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与代办收入不入账,虚增车辆成本等行为,均是偷税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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