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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娱乐官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厦地税发〔2015〕86号  
索引号:XM00802-0700-2015-00048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5-09-24   最后更新时间:2017-01-17 15:24:00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365bet娱乐官网制定了《365bet娱乐官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执行。此前《厦门市地方税务系统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13〕10号)予以废止。各区地税机关可根据属地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在不高于本规定的金额以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365bet娱乐官网
                                 2015年9月18日

 

365bet娱乐官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福建地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365bet娱乐官网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税系统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不含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厦门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区地税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各区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组织运作模式。
  第五条  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局党组(未设党组的,为支委会,下同),设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等部门。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提高采购时效。
  第六条  局党组的采购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采购预算。
  (二)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第七条  需求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性须充分论证,负责办理报送发改委(局)等部门审批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指标和商务服务要求。
  (三)拟订采购文书、采购合同。
  (四)配合组织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评审会等。
  (五)配合办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手续。
  (六)参与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小组等采购活动。
  (七)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八)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政府采购职责。
  第八条  采购部门一般设在办公室(综合科),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采购小组。
  (二)负责项目采购的组织和实施。
  (三)修订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负责采购事宜的公开工作。
  (五)办理采购文本归档工作。
  (六)负责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答复。
  (七)参与项目验收。
  (八)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采购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门一般设在计财科(市局机关设在办公室,直属及派出机构设在综合科),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采购有关制度规定。
  (二)审核采购项目支出预算。
  (三)汇总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四)审核采购方式。
  (五)备案采购合同、询价文件等。
  (六)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采购职责。
  第十条  监督部门一般设在监察室,其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文件的公正性进行审查。
  (二)对采购过程中执行采购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履行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谈判现场以及评审专家抽取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审查回避制度的执行。
  (五)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货物抽样送检全程监督。
  (七)对采购的廉洁性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建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系统政府采购按属地原则,执行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及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报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各区地税局报属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系统车辆购置由省局票装分局实施采购,税收发票由市局征管处实施采购,税收票证由市局计财处实施采购。
  (三)系统车辆保险参照《关于2014-2015年度厦门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厦管〔2013〕112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四)系统车辆维修参照《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2016年度厦门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管〔2014〕75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五)系统定点物业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4-2016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定点物业公司和物费定额的通知》(厦财行〔2013〕38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六)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工程类采购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程招标规模的通知》(厦府〔2005〕247号)及《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执行,各区地税局工程类采购执行属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属地政府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及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采用货比三家或询价的方式择优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项目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局党组审批同意,可以采用跟标采购的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成本较高且采购单位紧急需求。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为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六)在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如需由原供应商提供后续小规模的系统维护、开发服务,可以采用工作量评估法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方式采购。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提交书面报价,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部门应提交项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并进行预算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1.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报局党组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项目采购小组实施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单一来源项目采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和概算;拟采购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报价等。
  (四)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需求方案》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经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审核,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因特殊情况需补充与项目有关资料或说明等事项的,需求部门应配合办理。
  2.采购项目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需求部门确需修改采购文件的,应书面向采购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的,采购部门应书面通知需求部门。招标文件经审批后,一般不再修改。
  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及提供《采购需求方案》等服务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办备案名单内,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工作量评估法采购。
  1. 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 评估小组根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服务需求,核定工作量,并以原合同的工作量价格相关条款为依据,核定服务总价。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需求部门在当年度申报下年度预算支出需求时,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立项,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1),细化采购需求及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应报发改委(局)等单位审批立项的项目应先按有关规定报批。采购预算作为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局党组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  已立项项目需要实施采购的,需求部门应填报《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2)或《福建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财务部门审核预算、采购方式及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之后,报需求部门或固定资产申购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将下列材料提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采购。
  (一)《政府采购审批表》或《福建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
  (二)《采购需求方案》(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
  (三)项目立项相关资料。
  (四)合同文本。需求部门可在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依据《采购需求方案》,初步拟定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采购部门受理后,负责将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报市(区)政府采购办审批或牵头组成项目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的采购,需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或采购目录外未达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视项目情况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货比三家、跟标采购、工作量评估法等采购方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超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经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和需求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采购部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十九条  尚未纳入预算的项目需要应急采购的,需求部门须提出应急采购预算申请,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按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实施采购,并在年度预算调整时追加相应指标。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结合中标结果,在项目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采购合同,经需求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采购合同。
  (一)采购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商务条款审核,需求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合同需求条款审核。
  (二)采购合同签署后,需提供给需求部门一份,作为组织验收依据;需提供给财务部门一份,作为付款依据;采购部门留存一份。
  (三)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的或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等情况应报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前款程序审批(签)。
  第二十一条  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成立验收小组,根据相关的验收制度和采购合同,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签署验收证明。大型或复杂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本单位监察部门参与验收;技术含量高、需要专用设备监测的采购项目应先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应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的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应制作《资产验收入库单》,及时提交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完整记录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全套文件进行收集整理,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一)财务部门在受理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提交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事项。
  (二)采购部门在受理采购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向外部门报批报审、按规定公示公开和领导审批的时间)办结实施采购相关事项。
  (三)相关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及需延长的期限,经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审批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监督部门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审专家抽取、开标现场和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级或上级计划财务部门对采购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廉政原则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暂停其采购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会、食堂、招待所等非预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系统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13〕10号)及其有关公告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件:
  1.365bet娱乐官网政府采购预算表
  2.365bet娱乐官网政府采购审批表
  3.福建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
  4.365bet娱乐官网政府采购流程图
  5.365bet娱乐官网采购询价单

 

  365bet娱乐官网计财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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