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5bet娱乐官网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厦人社〔2016〕293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缴费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25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2017年1月退休的城乡居民,请尽早完成缴费。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在2017年度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厦门地税微信的社保缴费功能(银联在线缴费),补缴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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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