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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02-07   最后更新时间:2016-06-23 17:22:13    【字体: 】【打印】【关闭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和适用税率,应以缴纳“三税”的地点及当地规定的税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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