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2004年7月前的在编职工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本市职工单位14%,个人8%;执行减负政策后,单位12%,个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单位12%,个人8%。
2、外来工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范围: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执行减负政策后,单位12%,个人8%。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8%,个人2%。 执行政府减负政策,减负后缴费比率为用人单位6%,个人2%。
2、外来工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范围: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全市职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4%,个人2%。执行政府减负政策,减负后缴费比率为用人单位3%,个人2%。
(三)失业保险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2%,个人1%;执行政府减负政策,减负后缴费比率为用人单位0.5%,个人0.5%。
2、外来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2%;执行政府减负政策,减负后缴费比率为用人单位0.5%,个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缴费基数及比例: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行业差别费率,将工伤保险费率划分0.2%、0.4%、0.7%、0.9%、1.1%、1.3%、1.6%、1.9%八个档次,用人单位按其对应的费率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工伤保险费。目前执行政府减负政策,减半征收。
(五)生育保险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