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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02-07   最后更新时间:2016-07-11 22:27:13    【字体: 】【打印】【关闭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向承典人,或向代管人,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征缴纳;有房屋租金收入的,按租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  纳税申报: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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