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索引号:XM00802-0104-2015-00009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5-04-27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6 10:19:55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税务行政救济——行政处罚听证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项类别

行政救济

业务分类

税务行政救济

税种分类

 无

服务对象

拟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当事人 

办理机构

1、厦门市地税局法规处: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6楼电话:5319866

2、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思明区金山大厦10 电话:5888202

3、厦门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 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 电话:5318532

4、厦门市地税局象屿分局征收科  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区三层  电话:5655989

5、厦门市地税局火炬分局征收科 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北楼三楼  电话: 5717618

6、厦门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湖滨南路152号二楼 电话:2215779

7、思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湖滨南路8号二楼电话:2383263

8、湖里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地税大楼 电话:5681155

9、海沧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海沧区滨湖东路9661楼 电话:6580793

10、集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集美区石鼓路1413楼电话:6688176

11、同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电话:7020043

12、翔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新城翔安北路6939号(锦绣翔安楼盘西侧)电话:788953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组织机构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应提交表格

 无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份,如有新的证据材料则一并提供;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

办理流程

一、提出听证申请。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内容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二、受理。核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送达给纳税人;如不受理,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送达给纳税人。
三、听证准备及组织实施。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听证前准备并举行听证,并将听证情况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

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下载

 

网上办理

 无

网上查询

 无

网上咨询

http://www.memegem.com/xmdscms/zxsy.html

网上投诉

http://www.memegem.com/xmdscms/jbts.html

备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