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务行政救济——行政处罚听证 |
业务概述 |
税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救济 |
业务分类 |
税务行政救济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拟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当事人 |
办理机构 |
1、厦门市地税局法规处: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6楼电话:5319866 2、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思明区金山大厦10楼 电话:5888202 3、厦门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 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32 4、厦门市地税局象屿分局征收科 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区三层 电话:5655989 5、厦门市地税局火炬分局征收科 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北楼三楼 电话: 5717618 6、厦门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湖滨南路152号二楼 电话:2215779 7、思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湖滨南路8号二楼电话:2383263 8、湖里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地税大楼 电话:5681155 9、海沧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580793 10、集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集美区石鼓路141号3楼电话:6688176 11、同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电话:7020043 12、翔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新城翔安北路6939号(锦绣翔安楼盘西侧)电话:788953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组织机构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
应提交表格 |
无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份,如有新的证据材料则一并提供;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 |
办理流程 |
一、提出听证申请。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内容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流程图 |
|
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
网上投诉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