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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娱乐官网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地税发〔2013〕101号  
索引号:XM00802-3099-2013-00012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3-08-27   最后更新时间:2013-08-27 17:16:49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厦门市地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8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bet娱乐官网
                                             2013年8月26日

厦门市地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督促检查(以下称督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督查更好地落实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业务工作服务、为基层一线服务;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其他局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是局领导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市局机关设立督查工作岗位,各区局、直属(派出)机构要明确督查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各责任人要及时完成立项、交办、督办、审核等督查事项。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综合科)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职责,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市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区局、直属(派出)机构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处(科)室及基层税务分局(所)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定的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要按要求认真办理承担的督查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局领导调研时基层及纳税人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社会新闻媒体以及税务系统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十)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一)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需统一在市局OA系统的“督查督办”模块按督查立项、交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办结的工作程序办理。
  (一)立项。督查人员对明确需要督查的事项, 按照工作职责填制“督办单”报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审定立项,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报经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交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人员要及时将“督办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后,要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如认为不属其职责范围,应将“督办单”立即退回督查人员并说明理由。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办理。主办单位应在“意见列表”界面中向协办单位提出明确的协办要求和时限;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回复。
  (四)督办。“督办单”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督查事项,并在“意见列表”界面中填写“承办意见”向督查人员反馈。
  (六)审核办结。督查人员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承办意见”进行综合并判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和局领导审批并办结。
  第八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市局机关可越级进行督查。
  第九条  目标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构筑自上而下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将督查工作列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和干部考核任用中运用督查成果。
  第十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按时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人员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本级局领导同意。
  (一)对上级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领导审定并报送;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上报;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向督查人员反馈办理结果。
  (二)对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时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做到:特急件3个工作日、急件5个工作日、一般件7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对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在30日内办结。
  (四)对本级机关的各种工作部署、会议决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时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综合科)商承办单位提出时限要求。
  (五)对局领导调研时基层或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由负责单位或局领导指定的牵头单位收集整理相关问题,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由督查人员启动督查工作程序,承办单位要在30日内答复,需要其他单位协办的,协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单位回复。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来文时限要求或相关规定时限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室(综合科)申请延期。
  (七)对基层局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如不予批复或不需要行文批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邮件等形式说明情况,并在“意见列表”界面中填写沟通情况。
  (八)对信访件,按现有OA“信访管理”模块进行处理,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时限及时办理。
  (九)其他需要列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督办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落实情况或遇到特殊问题的,督查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各区局及直属(派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或市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局办公室报送重大专项督查活动的信息、专报。
  第十二条  情况通报制。各级税务机关对督查工作范围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采取综合或专项方式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各级税务机关对违反督办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督查人员办公室应符合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精心培养、放手使用督查干部,对优秀督查干部予以重用,进一步激发督查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第十六条 各级督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按照职责范围尽职履责,严格自律,全面发挥督查工作的职能;主动提升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弘扬深入一线、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公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第十七条  各区局、直属(派出)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可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5bet娱乐官网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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