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XMDSJ022) |
业务概述 |
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条件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企业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企业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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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将其上下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
应提交表格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无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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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暂无 |
网上查询 |
暂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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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http://www.memegem.com/xmdscms/jbts.html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