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二○一○年九月九日
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基层局地方税务局(不含信息技术分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主要通过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责令限期整改。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列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内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扣完绩效考评该项分数并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365bet娱乐官网办公室 2010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