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社保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XMDSJ053) |
业务概述 |
适用于符合申办条件的未成年人参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社保业务 |
税种分类 |
社保费 |
服务对象 |
符合申办条件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办理机构 |
在校生所在的学校或非在校生户籍(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父或母暂住证、港澳台人员暂住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公地址请具体向学校或居(村)委会询问或使用地图搜索。 |
办理时间 |
集中参保期为每年3月至5月;错过集中参保期,可在每月的4日至25日,补办参保。 办公时间一般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具体以学校或居(村)委会的实际办公时间为准。 |
申办条件 |
1.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或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在册学生。 |
应提交表格 |
非在校生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居(村)委会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在校生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具体表单以学校为准,学校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填写《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非在校生需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居(村)委会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在校生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具体表单以学校为准,学校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填写《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 |
办理依据 |
《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厦府办(2015)45号)。 |
办理流程 |
一、在校生: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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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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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