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XMDSJ085) |
业务概述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以及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
事项类别 |
优惠办理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土地增值税 |
服务对象 |
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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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办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
应提交表格 |
《税收(费)减免申请表》2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办理流程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办理。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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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理税务机关为区级税务机关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及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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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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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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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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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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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