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XMDSJ036) |
业务概述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纳税人发现申报缴纳错误或税务机关发现征收错误时可向征收出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申报征收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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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应提交表格 |
《退(抵)税申请表》,2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一、退税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附加资料。基本资料为必送,附加资料按照罗列情形加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办理流程 |
一、纳税人通过纸质或地税网站提出退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后转区计财科执行。 |
流程图 |
退税申请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时限为3.5天;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退税时限为10.5天。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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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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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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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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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