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XMDSJ098) |
业务概述 |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管理服务 |
税种分类 |
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在有财产税的国家一般还包括财产税。 |
服务对象 |
中国居民、国民(企业、个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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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
应提交表格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 |
申办材料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公告》(2013年第56号) |
办理流程 |
一、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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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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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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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