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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XMDSJ098)
索引号:XM00802-0104-2010-00045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8-16   最后更新时间:2017-11-30 13:16:00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XMDSJ098)

业务概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管理服务 

税种分类

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在有财产税的国家一般还包括财产税。

服务对象

中国居民、国民(企业、个人)

办理机构

365bet娱乐官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应提交表格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

申办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公告》(2013年第56号)

办理流程

一、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省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三、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后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流程图

  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http://www.memegem.com

网上咨询

/html/xmdscmszxsy.html

网上投诉

http://www.memegem.com/xmdscms/zxsy.html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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