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务行政救济——行政复议申请 |
业务概述 |
公民、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事项类别 |
行政裁决 |
业务分类 |
税务行政救济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复议申请人 |
办理机构 |
1、厦门市地税局法规处: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6楼电话:5319866 2、思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湖滨南路8号二楼电话:2383263 3、湖里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地税大楼 电话:5681155 4、海沧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580793 5、集美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集美区石鼓路141号3楼电话:6688176 6、同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电话:7020043 7、翔安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新城翔安北路6939号(锦绣翔安楼盘西侧)电话:788953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应提交表格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如复议申请人有代理人的,应提供复议申请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法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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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做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做出复议决定。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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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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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