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XMDSJ070) |
业务概述 |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证明管理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中国居民(企业、个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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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0号公告): |
应提交表格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3份;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0号公告) |
办理流程 |
一、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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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所属纳税年度有效。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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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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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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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