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除提交上述应提交表格外,还应提交申办材料有: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3、《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8、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可以法人证明代替);
9、权属证明资料。
二、车船税: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1)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3份。
(2)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3份。
(3)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4)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4)—(6)项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首次申报提供);
(3)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当提供政府批准建设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的文件。
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2)《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3)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复印件;
(5)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6)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7)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8)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9)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
(10)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1)转让自建房的,应当提供: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3)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评估报告原件;4)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转让购入房屋及建筑物的,还应当提供:1)购房发票复印件;2)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3)购买房产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4)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含《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2)《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3)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复印件;
(5)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6)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7)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8)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9)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
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2)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在建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成本费用资料。
7.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有效机构证明。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
补申报(更正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申报(更正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企业法人代表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为零时,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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