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XMDSJ018) |
业务概述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遗失登记证件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业户遗失登记证件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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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应提交表格 |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证》,长期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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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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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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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