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XMDSJ013) |
业务概述 |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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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 |
应提交表格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份; |
办理依据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
办理流程 |
一、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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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清算的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清算的检查手续。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需追溯到以前年度的,经核对后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发现涉嫌偷税及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延长检查时间或移交稽查处理的事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的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的核对手续。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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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http://www.memegem.com/xmdscms/nashuifuwu.html |
网上查询 |
https://www.memegem.com/dwfw/nsxyCx.do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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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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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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