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停业登记(XMDSJ011) |
业务概述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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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应提交表格 |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1份;(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如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不必提供,或已在国税部门办理停业登记该证件国税部门已收缴的也不需提供)。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停业登记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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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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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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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