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变更登记(未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XMDSJ010) |
业务概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或是“两证整合”相关事项执行。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业务的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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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面临处罚。 |
应提交表格 |
《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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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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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