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XMDSJ009) |
业务概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或是“两证整合”相关事项执行。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业务的纳税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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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
应提交表格 |
《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办理流程 |
领表――提交申请――领证
一、领表:纳税人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或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表格,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面临处罚。 二、提交申请:《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时填写完整、盖章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领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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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证》, 长期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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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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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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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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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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