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XMDSJ008) |
业务概述 |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务登记 |
税种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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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应提交表格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办理流程 |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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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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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临时税务登记证》,长期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相关下载 |
/xmdscms/nashuifuwu/xiangguanxiazai/baobiaoxiazai/bbxz_shuiwudengji/pages/index.html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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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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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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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